安徽省通信行業暨互聯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安徽省通信行業暨互聯網協會。
英文名稱:Anhui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ternet Society,縮寫ATI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安徽省通信行業暨互聯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安徽省內從事通信行業、互聯網行業以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一切關心和推動安徽通信行業、互聯網行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協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創新的思維、協作的文化、開放的平臺、有效的服務為指導思想,倡導行業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會員需要和行業發展服務,促進我省通信和互聯網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通信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接受安徽省通信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團結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訂并實施通信行業及互聯網行業的規范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關系,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維護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權益,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
(三)開展我省通信行業和互聯網行業發展狀況、新技術應用以及其他影響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經省相關部門批準發布統計數據和調研報告,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為業界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組織開展有益于行業發展的研討、論壇、年會、展覽會、展示會等活動,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發揮互聯網對我國經濟、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作用。
(五)積極參與中國通信企業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等有關組織的活動,開展國內國際間交流與合作,為我省通信行業及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六)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授權或委托,參與制定、修訂和組織實施行業標準與規范,開展相關培訓,受理業務咨詢,開展行業檢查評比,監督行業經營行為,開展獎項評選和申報推薦等工作,發揮助手作用。
(七)開展互聯網公益活動,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維護行業良好風尚。
(八)開展行業的法規、管理、技術、人才、職業等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管理及服務能力,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
(九)開展網絡文化活動,引導網民文明上網。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不良信息處置工作,凈化網絡環境。
(十)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行業有關的企業管理資料、書籍、辦會刊物、網站及相關信息資料。
(十一)承擔會員單位、其它社會團體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并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單位會員是經省內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與通信行業、互聯網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四)個人會員是在通信行業或互聯網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安徽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填報有關資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協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牌匾、證書。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物及其它信息服務;
(五)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各屆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在征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作出明確規定;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會做貢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會員應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并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或舉手表決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代表一般由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會員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個人理事在任期內因故或違法違紀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辭去理事職務。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增選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十)制定或修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五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如因特殊情況,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經理事長授權,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文件或由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重要文件。
(五)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理事會提出任免秘書長的建議。
(六)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授予的職權;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辦公會議的,可委托副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
(五)決定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和會員組成特點,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本會的會員組成,應當在本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與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費管理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單位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出現需要終止活動的情況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于2016年11月23日經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